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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控新汙染物清單(2023年版)

2023-01-10

重點管控新汙染物清單(2023年版)

(2022年 尊龙凯时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後確定。

第三條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條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點管控新汙染物清單

編號

新汙染物名稱

CAS

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類)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禁止生産。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3.PFOS類用于生産滅火泡沫藥劑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

4.進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進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S類生産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1

PFOA類)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産裝置。

2.禁止生産、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2)用于膠卷的攝影塗料;

(3)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影響的拒油拒水紡織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醫療裝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産全氟溴辛烷,用于藥品生産目的;

(6)爲生産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療用布膜,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以及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露的工業密封劑等産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産輸電用高壓電線電纜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PFOA類用于上述用途生産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

4.進口或出口PFOA類,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A類生産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禁止生産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産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2)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于家用取暖電器、熨鬥、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准,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築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2.將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進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十溴二苯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5.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短鏈氯化石蠟2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1.禁止生産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産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

(2)采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3)皮革業,尤其是爲皮革加脂;

(4)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于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鑽井和生産柴油的煉油廠;

(5)戶外裝飾燈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劑;

(8)金屬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兒童産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2.將短鏈氯化石蠟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進口或出口短鏈氯化石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鏈氯化石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短鏈氯化石蠟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六氯丁二烯

87-68-3

1.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1),對涉六氯丁二烯的相關企業,實施達標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六氯丁二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嚴格落實化工生産過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餾分、高沸點釜底殘余物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1.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類生産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氯殺螨醇

115-32-2

10606-46-9

1.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殺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3

PFHxS類)

1.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1.202411日起,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二氯甲烷

75-09-2

1.禁止生産含有二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將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4.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2)、《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7.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嚴格執行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准,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十一         

三氯甲烷

67-66-3

1.禁止生産含有三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3.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6.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十二         

壬基酚

25154-52-3

84852-15-3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爲助劑生産農藥産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産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十三         

抗生素

1.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

2.抗生素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嚴格落實《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3)、《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4)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十四         

已淘汰類

六溴環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1.禁止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類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嚴格執行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准,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氯丹

57-74-9

滅蟻靈

2385-85-5

六氯苯

118-74-1

滴滴涕

50-29-3

α-六氯環己烷

319-84-6

β-六氯環己烷

319-85-7

林丹

58-89-9

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多氯聯苯

-


注:1.PFOA类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 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類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鏈異構體;(ii)全氟己基磺酸鹽類;(iii)全氟己基磺酸相關化合物,是結構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爲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質。

4.已淘汰類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號,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號。

6.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准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産、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産品和物品中作爲無意痕量汙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本清單。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進行的生産經營等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活動和使用含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

(來源:生態環境部)